1.选手奖励:各赛项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按参赛选手人数(组数)的 10%设置,二等奖按参赛选手人数(组数)的 20%设置,三等奖按参赛选手人数(组数)的 30%设置。
(1)学生奖励:中职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参加对口升学考试,按相应专业在录取总成绩中分别加40、30、20 分;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相应专业在录取总成绩中分别加 20、15、10 分。获得全国比赛三等奖以上和全省比赛一等奖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到相应专业的高职院校学习;也可先享受加分照顾参加本科院校录取,若未被本科院校录取,再免试到相应专业的高职院校学习,由考生自主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三等奖的,可免试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视为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获奖选手参加对口升学考试享受加分奖励政策,所获奖项三年内有效,享受加分的奖项必须和所报专业一致,获多个奖项的考生,以其中最高一项计算,不作累计加分。
高职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等奖的选手经“专升本”报名免试升学;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二等奖、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比赛项目一等奖的选手参加“专升本”考试,在总成绩中获得相应加分奖励;获奖项目不得累计加分,取最高项。
中职、高职学生组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和标准的职业(工种) 赛项,在全省决赛中(参赛选手人数不少于 30名/组)获得前三名的学生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决赛获得 4-6 名的学生选手,核发相应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决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其他选手,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者,核发相应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2)教师奖励:符合国家相应职业(工种)竞赛标准的赛项,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决赛前三名且参赛选手在30 名(组)以上的职业学校教师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称号,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获得 4-6名的教师选手,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余参加决赛的教师理论和操作成绩均合格者,核发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决赛第一名的教师,由省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表彰。
2.优秀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各比赛项目三等奖以上选手或代表队的指导教师,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
3.团体奖:对组团参加中职组比赛的各市,设团体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以市属学校代表队参赛项目、参赛选手的成绩计算总分),省直职业学校不参加此奖项。
4.优秀组织奖:对参赛成绩优秀,参赛选手精神风貌、组织工作好的职业院校,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可推荐本单位院系处(科)室按程序向省总工会申报表彰。
5.优秀裁判员奖:对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作风正派、执裁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得到裁判团队及参赛师生广泛认可的裁判员授予优秀裁判员奖。
6.优秀工作者奖:对在赛事活动筹备、组织过程中,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为赛事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贡献突出,且获得参赛师生好评的赛项专家、监督员、仲裁员和赛务工作人员授予优秀工作者奖。
7.企业特殊贡献奖:对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大赛筹备,给予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力度大,圆满完成大赛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好评的合作企业,授予企业特殊贡献奖。